1982年2月,为了保护那些曾经是古代政治、经济、文化中心或近代革命运动和重大历史事件发生地的重要城市及其文物古迹免受破坏,“历史文化名城”的概念被正式提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是指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具有重大历史文化价值和革命意义的城市”。第一批24座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于1982年2月8日公布,开封名列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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