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史志联〔2017〕16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地方史志办公室(局),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各图书出版单位:
编史修志是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历史悠久,连绵不断。新中国成立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省地方史志工作取得丰硕成果。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对地方史志工作提出了新任务新要求。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接连印发《关于实施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工程的意见》《国家“十三五”时期文化发展改革规划纲要》,明确要求:“做好地方史志编纂工作,巩固中华文明探源成果,正确反映中华民族文明史,推出一批研究成果”“加强地方史编写和边疆历史地理研究。完成省、市、县三级地方志书出版工作。开展旧志整理和部分有条件的镇志、村志编纂”。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要“高度重视修史修志”“把历史智慧告诉人们”的重要讲话精神,李克强总理关于“修志问道,以启未来”“直笔著信史,彰善引风气”的重要批示精神,进一步规范编纂出版程序、提高史志成果质量,根据《地方志工作条例》《全国地方志事业发展规划纲要(2015—2020)》,中宣部办公厅、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地方史编写出版工作的通知》,《河南省地方志工作规定》《河南省地方史志事业发展规划(2016-2020》和相关出版规定精神,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坚持和健全工作体制机制,进一步加强法治建设
坚持和健全党委领导、政府主持、地方志工作机构组织实施、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工作体制,以及“一纳入、八到位”(将地方志工作纳入各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地方各级政府工作任务,认识、领导、机构、编制、经费、设施、规划、工作到位)的工作机制。各级政府要切实担负对地方史志工作的主体责任,加强地方史志工作机构履行组织、指导、督促和检查职责的能力建设,确保地方史志工作依法开展。坚持在两轮修志实践中建立的行之有效的业务规范和工作制度,并根据新情况建立和完善保障质量的各种规章制度,加强督促检查,强化责任落实。
推动《条例》《规定》的贯彻落实,逐步建立健全地方性法规规章。加大地方史志工作法规规章的宣传、执行力度,定期开展执法监督检查,依法纠正、查处执行不力和违法行为。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根据《条例》《规定》和两个《规划》要求,制定本地区本部门地方史志事业发展法规规章和实施方案,切实加强分类指导,加大组织推动力度,全面提高地方史志工作水平,确保全省地方史志事业沿着法治化轨道有序健康发展。
二、坚持和完善评审验收制度,进一步加强质量建设
坚持质量第一、存真求实,努力编纂出版经得起历史检验、具有鲜明时代特征和地域特色的地方史志成果。正确处理质量与进度的关系,将精品意识贯穿于地方史志编纂出版工作全过程,严把政治关、史实关、体例关、文字关、出版关。按照《地方志工作条例》“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列入规划的地方志书经审查验收,方可以公开出版”的要求,《河南省地方志工作规定》明确了县级以上综合志书评审验收标准和程序,各地必须严格执行;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部门志、行业志等史书志书和旧志整理也要参照执行。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乡镇志编纂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健全制度、规范程序、严格审核,确保乡镇史书志书编纂质量。村庄(社区)编修史志书籍,也要参照乡镇志评审验收程序执行。各级地方史志机构要切实担负起业务指导、评审验收责任,坚决杜绝不合格的史书志书(稿)交付出版。
三、加强协调管理,进一步形成联动配合格局
各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和出版单位要坚持把好地方史书志书出版质量关,加强出版环节的质量监督管理,严格按照国家新闻出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编校、设计、印刷、出版,确保出版质量。要做好地方史书志书出版的统筹规划、内容把关等工作,对涉及党和国家领导人工作生活情况,涉及党史、军事重大事件和人物,涉及外交、民族、宗教、边疆等内容,要严格履行重大选题备案程序,确保正确出版导向。地方史志机构要将地方史编写纳入工作范畴,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切实加强对承担编纂任务单位(包括参与修史修志的社会力量)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未经地方史志机构评审验收,并出具明确意见的地方史书志书,省内各出版单位不得擅自公开出版发行;作为内部资料的地方史书志书,刊印前也须征求地方史志机构的意见。
各地区各部门要坚持文化自信,展现历史自觉,切实负起责任,严格质量标准,加强统筹协调,努力编纂出版“资政辅治”“堪存堪鉴”的地方史志成果,更好地服务于决胜全面小康、让中原更加出彩的战略目标。
2017年6月16日
开封党史方志